审批权限下放: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负责辖区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其财产或权益的审批;负责辖区内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负责辖区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实施后,绝大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商业、并购等)的审批工作都由区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只有部分限制类项目,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才到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
笔者走访了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发现窗口已贴出公告,自2011年8月18日起,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将到各区的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外经局的窗口将不再受理上述项目。
或缩短外资项目审批时间:
此次广州市政府大面积的下放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改变了原来部分外资项目(如商业、并购)需要经区、市两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使广州市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型城市的外资审批程序统一。
下放权限后,多数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减少了市外经局一个环节,理论上会提升了项目审批的效率,缩短了投资者筹建项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