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新办法自6月17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新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核准及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根据新办法,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变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
就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今天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此,新办法明确,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与内资项目一致。从准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新办法加强了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衔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在申报材料、核准条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内资项目也基本一致。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新办法还规定所有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原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现属地化管理。
新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有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注重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这是外商投资项目首次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办法在总结吸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备案管理作了原则性一般规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备案管理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