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自即日起将进一步放宽全市市场主体经营场地的条件限制,进一步简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场地登记要求。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条件。对“一址多照”不再设定投资关联关系、位于专业园区内的限制,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展到全部商事主体,即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对“一照多址”不再设定“住所和增设的经营场所须属于同一行政区”的限定,即企业在住所以外的全市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均可适用“一照多址”制度。
《意见》列明了六类特定场所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场地登记要求。《意见》规定,经营场地位于专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内的,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位于南沙自贸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提交自贸区、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位于市场内的,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位于宾馆、饭店内的,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意见》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明确在专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互联网+”等行业的企业,住所可以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并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收法律文书。
《意见》同时明确,经营场地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意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一方面放宽“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适用条件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发放条件,另一方面也规定申请人仍然需要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由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在出具证明的过程中对场地进行把关,同时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据分析,该做法既有利于释放更多场地资源、降低投资创业成本,又同时兼顾了城市治理和行政执法监管实际,降低潜在风险,有利于避免出现废气、废水、噪音扰民,以及挤占公共资源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