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于近期审议通过了新版《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该新版《目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最新调整情况,在我市2015版《目录》基础上,压减4项并重新调整分类、表述编制而成。新版《目录》仅保留1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标志着广州市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方面继续先行探索,走在前列。
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是,根据法规法规调整,不再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留为前置审批事项。同时,根据国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表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分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将“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场所”拆分为“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审批”、“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新版《目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证券公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审批”、“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