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9月15日起,广州市新设立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广州市将危险化学品制造等特殊行业、军队房产等4类房产确定为住所自主申报的负面清单。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这一新政是广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项改革举措,标志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正式落地,也预示着广州市创新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