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9至30日分组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稿及相关议案。
去年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一法律草案。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两次审议,释放出外商投资立法按下“加速键”的信号。
李飞跃委员说,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作了多处修改和完善,草案更加成熟。一审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他认为应该在这一条款之前加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外商投资方面地方性法规”,因为这将推动地方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向科学化、法治化以及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转变。
郝明金副委员长则建议将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限制转让技术”。因为实践当中既存在强制转让技术,也可能存在限制转让技术,两种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是违背立法精神的。
■解读
为何外商投资法草案
要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30日上午在京闭幕。会议决定将已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将于3月5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为什么外商投资法草案要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法属于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有关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内容将纳入外商投资法。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外资三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外资三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外商投资法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