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针拨动到2020年1月1日,我们也正式进入了21世纪的第三个10年,中国的人均GDP突破了1万美元大关,我们也正式步入了万元美元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顺应新的发展形势,2020年国家实施了多项重磅政策,这些政策对多个细分市场重新划分了规则,将会改变许多企业现有的运行轨迹,它们分别是《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和《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l 《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统一的基础性法律,是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和创新。
法规内容主要涵盖了:
1. 外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4.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5.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进一步约定了《外商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法》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出门左拐,看看我们公众号2019年12月30日的推文“《外商投资法》实施在即,分析和展望新政下外资企业的登记和营商环境”,推文里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l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内容主要涵盖了:
1.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2. 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3. 优化市场环境
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4.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5. 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6. 加强法制保障
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条例》还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l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和规范检举秩序而制定;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6日公布,共八章四十六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
1. 增加便利检举人的举措
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2. 明确接收检举后的工作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四)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3. 明确检举事项的分级制度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 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5.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一)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三)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l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肖亚庆于2019年11月30日签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办法共四十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
1. 明确了“投诉”和“举报”的区别
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俗说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
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 将“职业差评师”拒之门外
长期以来,有一些职业差评师,通过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差评后,进而对企业进行勒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3款规定以下情形,市场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投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这项规定,让那些不是真正的消费者的“职业差评师”无法再对企业造成困扰。
l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l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是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而制定的法规。2019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l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4日公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总结
2020年,中国正式步入了人均GDP万元美元的中产社会,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俨然成为世界上供应链体系最全,成本控制能力最强的“世界工厂”,对外贸易额位居世界第一,是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其次,中国也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着超大规模的消费市场,消费总额仅次于美国。
同时间,市场经过了40多年的野蛮生长,存在着很多结构性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伊始,国家便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对于营商环境一口气推出了七项法律法规,对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创业或者就业的您,都应该了解最新的政策动向,把握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