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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生产国或制造国即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我国海关制定的“实质性加工”标准,参考了国际上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通常采用的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的,应作为已经实质加工对待。 3.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按其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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