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支付给实习生的实习报酬费用比较大,不知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财务负责人老陈带着疑问找到地税税管员咨询。
原来,老陈任职的是一间药品生产公司,该公司在医药行业涉及面广,面向珠江三角洲许多高校以及广州各大医院定期为实习生提供实习机会。同时,由于医药行业的特点,在业务较繁忙时也会临时聘请一些业内俗称的“季节工”。工作期间,公司支付实习生、季节工报酬。老陈一直误以为,这些实习生和季节工只是临时性的,所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所以不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老陈听到同行内不少人对此也有不同意见,他决定直接到地税部门问个清楚。
税务部门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老陈所述的情况有了更明确的解释。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