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个人出租屋税收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税负减轻
出租屋月租两万以上纳税加重
据2月14日来自广州市地税局的消息,因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广州市相应地对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按期进行了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根据财政部65号令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收入1000元和5000元(其中个人租赁收入的起征点为1000元,其他收入为5000元)统一调整为20000元。据此,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也按期做了相应的调整,调低了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下纳税人的税负(由于免除了营业税负担)。
此次调整后,在广州,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税负不变;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税负会有所减轻;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税负会有所增加。其中,个人出租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的,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其税收综合征收率将由原来的14%大幅下降到6.7%和8.7%。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据了解,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涉及8种税(费)的缴纳问题,具体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省征收)、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而营业税只是其中应缴纳的一个税种。为方便宣传和征管,在广州,税务部门将其中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6个以月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税(费),合并为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仍维持原有的缴纳方式,即纳税人到出租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缴纳。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情况一览表
纳税人 出租房屋用途 计税依据(月租金收入,如果有多套出租房屋,按合并租金收入计算) 现行综合征收率
调整前 调整后
个人 住宅 未达1000元 4% 4%
(含外籍个人)
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6% 4.7%
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 8% 6.7%
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8.38%
非住宅 未达1000元 6% 6%
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14% 6.7%
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 8.7%
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