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简称“《通知》”)。《通知》逐步放开对以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从事销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似乎为长久以来外资受限的互联网经营业务开放了一条出口。但是,《通知》的实践操作性还有待于各地审批部门的进一步落实和配合,也许各地的执行尺度不同,也会对此领域的开放程度造成较大差异。
(1)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或不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网上销售业务是增资电信业务的一种。根据国务院2008年9月10日修改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经营增资电信业务,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而《通知》出台后,外国投资者似乎可以通过外商独资的生产性企业和商业企业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而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了。然而,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能否行得通尚且不得而知。首先,《管理规定》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于由商务部颁发的《通知》,因此,原则上对《通知》的理解不得违背《管理规定》的原则;其次,根据《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还应该到工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电信部门对此具有最终解释权,因此《通知》所称“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似乎和《管理规定》相悖。
但据笔者多年从事外商投资顾问的经验,《通知》所带出来的是一种趋势,也就是商务部对互联网销售行为的一种表态。《通知》中第(一)款明确写道“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销售是基于先有的网络销售平台,如“淘宝”、“当当”、“京东”等互联网销售平台,就无需再向商务部门额外申请“网上销售”的经营范围,可以直接从事。笔者也相信不久将来,国家工信部也会对此“直接”这词做出解读,但至少《通知》对想利用现有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销售的,是一个极好的消息。
(2)下放了专门从事网上销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企业利用自身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或无需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知》出台前,尽管大多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均已下放到了地方商务部门,但是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然由地方部门报商务部审批。《通知》此次规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资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企业要开发一个自身的网络销售平台(平台仅为本企业服务)的,就需要到省级商务部门增加“网上销售”的经营范围,但无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刚许可证,仅需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但这一条能否落实,还要等待国家工信部的明确态度,因为商务部对增值电信业务没有管辖权,真正管辖的主体是工信部。
(3)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信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笔者对这一条的理解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想建立一个公共销售平台(如“淘宝”),就必须到工信部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那么在工信部没有颁布新法规之前,一切还要严格按照2008年9月10日修改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而《通知》最令人难以参透的,就是对“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和“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进一步解释好明确。这一点,要等待增值电信业务的管辖部门国家工信部出台进一步的解释。
总之,《通知》的出台的明确了国家对外资企业采用互联网销售平台进行销售行为的一种认可,商务部同时也认为,现在几乎所有的销售企业都会利用如淘宝、当当的销售平台进行延伸销售,如果每一个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和商业企业都来商务部增加“网上销售”的经营范围是不现实的。但同时,商务部有对“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和“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两种方式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如果有打算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销售的投资者,建议还是要观察一下各地审批部门在实践操作中的执行状况,或等待工信部出具进一步的解释。
上述评书仅是笔者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