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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法定代表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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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2295   创建时间:2011-5-7    更新时间:2011-5-7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官方授权的法律代表。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条)。简单来说,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关系是“打工仔”,但对外的关系上,却是公司的“法律代表”。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但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职权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具有公示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公司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到登记机关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的管理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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