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54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简单来说,监事就是公司的“监控仪”,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监事必须对股东的利益负责。
监事又称“监察人”。监察股份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的人。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或监察委员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监事一般由公司股东大会选出,一经选出,即与公司处于委任关系。监事一般由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担任监事,同时,从事一些特殊职业的人不能担任监事,监事的人数在公司最低是1人。
监事拥有公司以下权限:(1)监督权。首先是公司业务执行监督权;其次是公司会计审核权;再次,监事可以监督董事会有无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具体行为,一旦发生此种行为可以通知董事会停止其行为。(2)公司代表权。监事一般不能代表公司,但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如可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设立、修改章程,发行新股和公司债,代表公司与董事之间发生诉讼行为等。
监事在享有公司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若监事因不尽责或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股东和股东大会可以起诉,若胜诉,监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