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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在被废止或失效的的92个行政法规中,与外经贸有关的有《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等,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关系最为密切。
《清算办法》是1996年实施的。当时正是第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即将期满的时候,同时有不少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也产生各类纠纷,面临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终止的问题。企业要终止,那就要清算。清算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一种是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可以按破产法的规定来进行,非破产清算主要按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外经贸部制定了《清算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该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初步解决了企业终止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法的不少规定相对模糊,不够明确,并随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产生的问题的不断增多,已经不能适应清算现状的需要,全国各地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尤其是特别清算中碰到许多难题,一不经意间就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2007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清算问题作了比以前详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清算适用同一个法,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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