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81 条;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但不同行业对注册资本可能会有额外的要求,如:
1.建筑公司: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包括海陆空):5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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