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l   劳动合同的期限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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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适用范围  | 
 签订条件  | 
 选择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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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期限  | 
 无具体规定,适用范围广  | 
 双方协商一致  | 
 流动性强的行业、中小企业、新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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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  | 
 保密性强、技术复杂、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 
 协商一致; 
或法定情形出现  | 
 大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核心员工、老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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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  | 
 难以确定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项目  | 
 协商确定  | 
 如建筑业等特定行业、如销售等特定工作任务  | 
 
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只要在该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向企业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跟该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       劳动者两次续约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企业在续约问题上依然没有选择权(部分地区,如上海等地方的地方性仲裁意见中,企业可以在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仍有相应的选择权)
 
Ø   无固定期限合同管理小锦囊:
无固定期限劳动管理应侧重于对员工的绩效考核,通过设置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或《不胜任管理办法》,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调岗调薪,对于屡次考核都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制完善和员工维权意识上升的今天,企业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才能在经营运作中保有选择权和主动权。
 
 
l   劳动合同的工时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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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种类  | 
 标准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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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特征  | 
 按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 
 直接确定工作量  | 
 按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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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一般劳动者  | 
 特定的三类人员  | 
 特定的三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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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 
 8小时/天,40小时/周  | 
 无固定时间要求  | 
 一个周期内平均8小时/天,40小时/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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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程序  | 
 不需要劳动局批准  | 
 需要劳动局审批  | 
 需要劳动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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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计算  | 
 按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  | 
 除法定节假日外,无加班费  | 
 按一个周期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  | 
 
Ø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Ø   “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人员: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Ø   管理小锦囊:
    谨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且此备案手续有时间限制,时效届满后需要重新备案方能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