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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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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1766   创建时间:2010-11-22    更新时间:2010-11-22  
 
   

【法规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业经第131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一、《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同时废止,《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中有关总部企业奖励和优惠政策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各区(县级市)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不再单独执行本区(县级市)关于总部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的战略选择,是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壮大提升服务经济的现实途径,也是保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含地区总部、区域总部)应具备附件规定的认定条件。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以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广东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建成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大都市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和人文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广州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国际会展、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和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现代工程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汽车、电子信息、石化等支柱产业以及装备制造领域总部企业,加快培育环保节能和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服务等高技术产业总部企业。

 (三)总体目标。经过5-10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到2015年,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达25%左右;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辐射环珠三角、泛珠三角,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亚太地区最具活力总部经济之都

  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统计监测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经贸部门牵头制订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外经贸部门牵头修改完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制订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认定办法。以上认定办法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五)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内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公布生效。对现有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自本意见发布实施1年内完成并实施动态管理。

 (六)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部门牵头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七)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重点规划建设珠江新城-员村地区、琶洲地区、天河北-环市东-东风路、南沙新区、科学城、知识城、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广州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和广州南站地区等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引导总部企业按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八)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规划建设若干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进珠江新城-员村地区金融总部等示范基地建设。

  四、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九)加强用地保障。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退二进三腾出场地引入总部企业或发展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具有总部功能的项目,其用地按市退二进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十)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具有总部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十一)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创新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十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六、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十四)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资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要向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替代进口设备倾斜,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倾斜,向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倾斜。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五)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国家、省补贴的,给予配套支持。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具有总部功能的研发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七、实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务措施

  (十六)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结合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全面梳理各类总部企业人才需求并编制年度人才开发目录。采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猎头、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所需高端人才的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创新总部企业人才培训形式,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

  (十七)实施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单列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在年度缴纳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中,确定100名左右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实行单列服务。

  单列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协助解决总部企业重点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市公安机关对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对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籍总部企业重点人才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手续,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市卫生部门建立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医疗健康保障机制,参照市有关优诊待遇对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提供服务。

  (十八)提供安家支持。对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我市并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国土房管部门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对其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八、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

(十九)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十)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年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奖励。

(二十一)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本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二十二)奖励、补贴的实施。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的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于总部企业每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新增税收,并整合使用好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每年的奖励、补贴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并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别由市本级及总部企业申请纳税所在区(县级市)分担,年终市与区(县级市)清算。市财政部门牵头制订总部企业相关奖励、补贴及年度资金安排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九、完善总部企业相关服务

(二十三)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遴选一批重点总部企业,实行市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与重点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四)优化政务服务。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做规定的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市各级工商机关停止执行;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措施,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总部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市外经贸部门要协调海关为总部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五)提供支援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总部经济促进中心,负责集中引进国际知名的会计、信息、管理咨询、法律、培训等中介机构,完善银行、保险、会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支援服务。

(二十六)创新延伸服务。市经贸、外经贸、金融和各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措施,帮助在穗总部企业解决拓展外地市场、延伸发展腹地等问题。跟踪分析有意向来穗投资的总部企业动向,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十七)畅通信息服务。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措施,推动各级机关为总部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府资讯服务。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各类政务和政策资讯,建立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机制。

(二十八)优化法治和诚信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信用征集、使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诚信环境。建立完善总部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机制

(二十九)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制定总部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战略规划,审定和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以及总部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十)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清理不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于本意见颁布实施半年内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

附件: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一、二、三条款要求:

 一、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本标准选取上一年度的世界500强企业)。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中国企业5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1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类型企业)。

(五)符合行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行业条件和标准由总部企业相关认定部门在具体认定办法中予以确定)或在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额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 

 
   出自:广州促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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